(2017)冀1126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瑞丰棉业有限公司(现名故城县裕通棉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瑞丰棉业有限公司(现名故城县裕通棉业有限公司),田方后,杨明兴,任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51号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72号。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被申请人:故城县瑞丰棉业有限公司(现名故城县裕通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武官寨敬老院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768134532P被申请人:田方后,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杨明兴,男,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任宝军,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故城县瑞丰棉业有限公司、田方后、杨明兴、任宝军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故城县工商银行账户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故城县瑞丰棉业有限公司(现名故城县裕通棉业有限公司)、田方后、杨明兴、任宝军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