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08926271U。法定代表人:游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男,生于1983年8月18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月亮街天强广场商业广场梁鸿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8215377J。法定代表人:梁鸿,董事长。被执行人:梁鸿,男,生于1971年7月17日,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司,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房产55套(详见解除查封房屋清单)。现因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应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合江县榕山镇55套房产(详见解除查封房屋清单)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汪小川审判员 詹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 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