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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娥与被告永济市水峪口福禄敬老院、夏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娥,永济市水峪口福禄敬老院,夏海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842号原告:王淑娥,女,194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水峪口福禄敬老院负责人:夏海莉,院长。被告:夏海莉,女,43岁,汉族。原告王淑娥与被告永济市水峪口福禄敬老院、夏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淑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娥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娥撤诉。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淑娥负担,退回原告王淑娥170.95元。审 判 员  白玉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