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娥与被告永济市水峪口福禄敬老院、夏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娥,永济市水峪口福禄敬老院,夏海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842号原告:王淑娥,女,194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济市水峪口福禄敬老院负责人:夏海莉,院长。被告:夏海莉,女,43岁,汉族。原告王淑娥与被告永济市水峪口福禄敬老院、夏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淑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娥提出撤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娥撤诉。案件受理费341.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淑娥负担,退回原告王淑娥170.95元。审 判 员 白玉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苗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