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恢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3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女,1983年4月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辽0211民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00.00元,并于2017年4月26日发放给张某某。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11民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陈宏达审判员 胡岩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岑小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