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6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如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如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835号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南路A33号御君豪庭1座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16383D。法定代表人:何运喜。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立志,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贺如意,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江津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如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晖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