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1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刚、唐德和等与戴忠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刚,唐德和,阮慧英,石庆娣,程泽阚,蒋红林,戴忠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159号原告:黄刚,男,194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唐德和,女,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阮慧英,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石庆娣,女,195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程泽阚,男,194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蒋红林,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俊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六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忠华,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黄刚、唐德和、蒋红林、石庆娣、程泽阚、阮慧英与被告戴忠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刚、唐德和、蒋红林、石庆娣、程泽阚、阮慧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黄刚、唐德和、蒋红林、石庆娣、程泽阚、阮慧英共同负担。审判员  乔财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