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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辖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柯天华、原审被告郑子旺、黄章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柯天华,郑子旺,黄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五峰里1号。法定代表人:郑子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珍,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天华,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审被告:郑子旺,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珍,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章明,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上诉人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柯天华、原审被告郑子旺、黄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郑子旺系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案纠纷不是其个人行为,将其列为被告毫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柯天华应向黄章明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黄章明的住所地所属法院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因此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当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柯天华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规定,郑子旺为一审被告之一,住所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本院对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预缴1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福建森林人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缪 羽审判员 唐宇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亚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