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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华清诉刘义泽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45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清,刘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452号原告:吴华清,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告:刘义泽,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原告吴华清与被告刘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吴华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刘义泽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