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华清诉刘义泽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1452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清,刘义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1452号原告:吴华清,女,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被告:刘义泽,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居民,住隆昌县。原告吴华清与被告刘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吴华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华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刘义泽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