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860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程东国与朱于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国,朱于才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19号原告:程东国,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朱于才,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东国与被告朱于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东国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东国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徐淑淇?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