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程东国与朱于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东国,朱于才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19号原告:程东国,男,汉族,1979年10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朱于才,男,汉族,1982年9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东国与被告朱于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东国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东国负担。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徐淑淇?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