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执1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于洋、潍坊晟仕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于洋,潍坊晟仕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2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负责人路滔,行长。被执行人于洋。被执行人潍坊晟仕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洋,总经理。被执行人翟福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于洋、潍坊晟仕铭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翟福生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326号12号楼2-1602室房产一套(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翟福生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8326号12号楼2-1602室房产一套(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