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452号原告:范某,女,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宪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