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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452号原告:范某,女,198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8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原告范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宪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宪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