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恢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务本、方绍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务本,方绍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恢128号申请执行人:李务本,男,1945年2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方绍辉,男,194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务本与被执行人方绍辉买卖货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方绍辉已履行700元,余款1.1072元,经查被执行人方绍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案件具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小涛审判员 葛来萍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