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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于惠明与姜雪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惠明,姜雪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99号原告:于惠明,城镇居民,现已去世。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金,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雪梅,城镇居民。于惠明诉姜雪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惠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惠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于惠明负担。审判员  孙灵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