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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陕西某某村落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陕西某某村落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曾某,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村落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曾某与陕西某某村落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4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村落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曾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保证金、利息、仲裁费269528元。本院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村落商业运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三次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且无法处置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曾某亦无法提供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