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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执5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潘燕、汪海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燕,汪海江,汪维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5237号申请执行人潘燕,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汪海江,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汪维敏,男,1953年8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燕与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在银行有存款账户开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海江、汪维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各16500元,期限为1年(网络点对点)。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尤高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