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行审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大冶市雷山风景区管理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冶市雷山风景区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审58号申请人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法定代表人雷新水,局长。被执行人大冶市雷山风景区管理处。住所地:大冶市陈贵镇小雷山。法定代表人罗增锐,主任。申请人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冶)安监管罚[2015]第(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玉晖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闵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