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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雪诉冷述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雪,冷述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2017)黔0302民初4124号原告:曾雪,女,遵义市人。被告:冷述香,女,贵阳市人。委托代理人:龚飞,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萍萍,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雪诉被告冷述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法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曾雪负担。审判员  罗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