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袁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恢117号申请人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袁某某1。被执行人何某某,女。被执行人袁某2,女。本院执行的刘某某与何某某、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彭山执字第4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6年12月6日恢复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去世,本案需要等待房产继承人继承权利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现尚不能确定房产权利继承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产权利继承人确定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3)彭山民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房产权利继承人确定后,权利继承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 英审判员 彭 明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彭凌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