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848号原告:郑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韩某,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郑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