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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848号原告:郑某,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韩某,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郑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郑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王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