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蹇燕付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付均,蹇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021号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桂东大道恒昌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59260000H。法定代表人:石早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君桥,重庆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均,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市。被告:蹇燕,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均、蹇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9元,依法减半收取334.50元,由原告重庆市威万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左 平审 判 员 胡中华人民陪审员 雷显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冉 亚书 记 员 谭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