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0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春与刘建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刘建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0民初3号原告:杨春,男,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原籍。被告:刘建功,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现住原籍。原告杨春与被告刘建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杨春负担。审 判 长 邬 明审 判 员 王丽霞人民陪审员 柳同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辛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