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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0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春与刘建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刘建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0民初3号原告:杨春,男,汉族,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原籍。被告:刘建功,男,汉族,山西省静乐县人,现住原籍。原告杨春与被告刘建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杨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杨春负担。审 判 长  邬 明审 判 员  王丽霞人民陪审员  柳同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辛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