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东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126号罪犯李东,男,199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足法刑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917元及U盘2个。刑期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8日止。原审被告人李东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5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7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李东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东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李东系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