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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民申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姚保松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姚保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工业园金盆山路。法定代表人:邢培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保松,男,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星林,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保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民二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的合同相对方错误,谢世全偷盖公司印章,是真正的承租人,二审没有追加谢世全为第三人,属遗漏当事人。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租赁合同》是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与赣州市章贡区饶阳建筑器材租赁站订立。赣州市章贡区饶阳建筑器材租赁站是个体工商户姚保松经营的字号。合同加盖了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公章,从合同本身看,认定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并无不当。该租赁合同亦在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的工地上履行,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未提出异议。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谢世全偷盖公章,与姚保松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利益。谢世全仅是在作为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一方的代表签字,其行为应由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追加谢世全为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赣州基恩轴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杰代理审判员  王菁代理审判员  刘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袁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