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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志斌与被执行人李祥、李迎春、邓文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斌,李祥,李迎春,邓文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斌,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祥,男,1946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迎春,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邓文煜,男,1972年9月1日出生,蒙古族,公安干警,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孙志斌与被执行人李祥、李迎春、邓文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祥、李迎春、邓文煜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孟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魏清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