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784号原告:李志强,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XX,女,33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志强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志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志强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志强负担。审判员潘少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