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巧霞与李纯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巧霞,李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巧霞,女,1970年7月生于甘肃省泾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泾川县。被执行人:李纯平,男,1974年7月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垫江县。本院在执行于巧霞与李纯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纯平银行存款31715.9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