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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6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巧霞与李纯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巧霞,李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6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巧霞,女,1970年7月生于甘肃省泾川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泾川县。被执行人:李纯平,男,1974年7月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垫江县。本院在执行于巧霞与李纯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纯平银行存款31715.9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