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崔瑞起、成强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瑞起,成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崔瑞起,男性,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成强强,男性,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霍瑞起与被执行人成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成强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霍瑞起依据的(2017)鲁03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