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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崔瑞起、成强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瑞起,成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崔瑞起,男性,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成强强,男性,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高青县。本院在霍瑞起与被执行人成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成强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霍瑞起依据的(2017)鲁032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雪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