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辉与三河市兴达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三河市兴达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许由富,杨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921号原告:张辉,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艳,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市兴达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东方夏威夷商铺A幢。法定代表人:果士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飞,男,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许由富,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第三人:杨敏,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原告张辉与被告三河市兴达恒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许由富、杨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张辉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计558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