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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斌华与袁阳、李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华,袁阳,李婷,许轩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574号原告王斌华,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代理人郭昊,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阳,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被告李婷,女,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被告许轩翔,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原告王斌华与被告袁阳、李婷、许轩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斌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王斌华负担。审 判 长  宋国庆人民陪审员  罗小秋人民陪审员  曾文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谢美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