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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本忠与桂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忠,桂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1216号原告:李本忠,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告:桂坤,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李本忠与被告桂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本忠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本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本忠撤回起诉。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万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