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贺国斌、贺正虎等与黄治国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国斌,贺正虎,贺小林,黄治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052号原告:贺国斌,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贺正虎,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贺小林,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委托代理人:王灵芝,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治国,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原告贺国斌、贺正虎、贺小林与被告黄治国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贺国斌、贺正虎、贺小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贺国斌、贺正虎、贺小林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国斌、贺正虎、贺小林对黄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原告贺国斌、贺正虎、贺小林负担。审判员 李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 楠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