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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小春与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煜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春,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煜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119号原告:任小春,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明方,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禹州市禹王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宋煜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宋煜锵,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原告任小春与被告禹州市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煜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任小春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任小春承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梦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