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与闫云香、王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闫云香,王利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3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法定代表人云峰,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斯庆毕力格,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闫云香,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利平,学校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诉被告闫云香、王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计20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霍晓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恒靖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