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辉与被执行人马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辉,马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9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辉,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马艳芳,女,1959年4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张国辉与被执行人马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02民初7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马艳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艳芳银行存款26643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包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