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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图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图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图亮,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潮州市潮安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因吸毒行为于2016年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图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图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陈图亮于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庵江溪附近,将0.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方某(已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100元。2、被告人陈图亮于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在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人民广场附近,将0.03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已行政处罚),获得赃款人民币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图亮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方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陈图亮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图亮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以及相关书证在案为证,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陈图亮于2016年12月9日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间,陈图亮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事先对其尚未掌握的本案犯罪,后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图亮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不满十克,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图亮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图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被告人陈图亮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图亮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的刑期恰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二)项第一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图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款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交)。(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二、对被告人陈图亮贩卖毒品罪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温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