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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梅溪)、薛彭辉行政处罚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第811号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三勤务大队(梅溪)、薛彭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行审100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被执行人薛彭辉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薛彭辉已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行审100号行政裁定书按自觉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