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路与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路,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960号原告:张志路,男,1964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法定代表人:甘圣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山七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武立胜,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祥,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张志路诉被告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志路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韦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