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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路与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路,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1960号原告:张志路,男,1964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法定代表人:甘圣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山七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武立胜,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祥,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原告张志路诉被告舒城县山七镇程河村民委员会、舒城县山七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志路负担。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韦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