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81执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锦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360号被执行人:陈锦木,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锦木抢夺罪强制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81刑初521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陈锦木需于上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罚金12000元,并退赔40990元。因被执行人陈锦木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锦木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锦木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锦木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林道蓉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