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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金达液压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淮北金达液压机械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25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矿业机电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段中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金达液压机械修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皖0602民初15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淮北金达液压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金达液压机械修造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金达液压机械修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7171.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3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金达液压机械修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5543.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