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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1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刘刚、汤细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刘刚,汤细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11民初2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君山大道77号。法定代表人:古红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恺,该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石龙,该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被告:刘刚,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被告:汤细微,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与被告刘刚、被告汤细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自行协商,被告刘刚于2017年5月18日全部偿还借款本息59218.37元。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君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平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