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384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6日生,山西省临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生,山西省临县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翠平人民陪审员 王明珍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