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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384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1986年3月16日生,山西省临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12月6日生,山西省临县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吕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翠平人民陪审员  王明珍人民陪审员  白王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