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洋与刘德高、孙秀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刘德高,孙秀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588号原告:刘洋,男,199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杨,南漳县九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德高,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被告:孙秀章,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菊香,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洋与被告刘德高、孙秀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刘洋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洋负担。审判员 彭芬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