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3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志伟、陈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伟,陈诺成,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志伟,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思明区。被执行人:陈诺成,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1号101、2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7129248-9。法定代表人:陈诺成。本院在执行孙志伟与陈诺成、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轮候查封了厦门汇耕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执行。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XX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