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亮、招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招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刑初6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温州市鹿城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潘光周,浙XX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招军,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洪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洪泽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7]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招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招军及辩护人潘光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陈亮在本区王朝大酒店三楼康乐娱乐会所内,私自改建使用暗门进出的包厢供本人及朋友吸毒、娱乐使用,并先后雇佣田某(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招军负责查看视频监控为上述包厢内的人员望风。2016年11月10日晚至次日上午期间,被告人陈亮在上述包厢内,容留蒋某、夏某、曹某、朱某、王某等人吸食“K粉”、“神仙水”等毒品,被告人招军及田某先后负责查看视频监控进行望风。2016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许,民警查获上述包厢内的吸毒人员,并现场查获包厢茶几上果盘内残留的毒品疑似物粉末2份。随后,公安人员在本区王朝大酒店楼下停车场抓获被告人陈亮,并在陈亮办公室保险箱内查获“神仙水”颗粒10包、“K粉”2包。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粉末2份(分别重0.45克、0.61克)重1.06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神仙水”颗粒9包(分别重10.86克、11.45克、11.45克、10.16克、10.56克、10.14克、9.71克、10.69克、9.12克)重94.14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分;“神仙水”颗粒1包重10.58克,检出氯胺酮及尼美西泮成分;“K粉”2包(分别重19.71克、19.95克)重39.66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同年12月1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招军在本区黎明西路东方花苑B幢102室工行东方花苑分理处营业大厅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亮、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田某、蔡某、夏某、曹某、林某、周某、王某、朱某、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尿某,4、理化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补充侦查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及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招军结伙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招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潘光周就被告人陈亮上述量刑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被告人陈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被告人招军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已羁押1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招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已羁押38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维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圆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