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监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先杰、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先杰,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4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先杰,女,195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福字街**号。法定代表人黎仕海,局长。再审申请人徐先杰因诉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以下简称锦江区司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终字第5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先杰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徐先杰向锦江区司法局递交了依法行政申请书,要求其依法撤销成都市锦江公证处(2013)成锦决字第1号《不予复查决定书》,依法纠正成都市锦江公证处既不作出维持又不作出撤销公证书的行为。徐先杰递交申请书后,锦江区司法局在108天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其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请求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责令锦江区司法局依法撤销成都市锦江公证处(2013)成锦决字第1号《不予复查决定书》,依法纠正成都市锦江公证处既不作出维持又不作出撤销公证书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公证书作出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地方公证协会负责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上述规定表明,司法行政部门并不具有撤销公证机构作出的公证复查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徐先杰以锦江司法局不履行撤销成都市锦江公证处作出的(2013)成锦决字第1号《不予复查决定书》的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因锦江司法局并不具有该项法定职责,一审法院以徐先杰的起诉尚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的形成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二审维持一审裁定也是正确的,徐先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徐先杰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先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谢胜山审判员 王轶贤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