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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行审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林东华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林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802行审70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凤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02004088724H。法定代表人李贵荣,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星平,男,龙岩市公安局新罗森林分局干警。被执行人林东华,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向本院申请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撤回申请执行。审判长 吕  晓  红审判员 熊  盛  贺审判员 陈    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水娇(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