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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若森与孟军英、李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若森,孟军英,李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938号原告李若森,男,199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孟军英,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新乐市经济开发区人。被告李少龙,男,199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新开西路267号。负责人安红波,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807952037W。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若森与被告孟军英、李少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若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若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李若森负担。审判员  张金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