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延厂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延厂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刑终91号原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延厂,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登记住址:咸阳市秦都区,现住咸阳市渭城区。2016年11月8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延厂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陕0404刑初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延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延厂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延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延厂撤回上诉。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4刑初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 义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文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