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裴更辰与武二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更辰,武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裴更辰,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稷山县稷峰镇东街村第六居民组人,住本村。被执行人:武二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太阳乡下王尹村第八居民组人,住本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更辰与被执行人武二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二伟返还申请执行人裴更辰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二伟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建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