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9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文兵与吕志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兵,吕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9民初209号原告:王文兵,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牧民。被告:吕志刚,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牧民,身份证号码×××原告王文兵诉被告吕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文兵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再次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文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国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矫伊娜 关注公众号“”